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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滴筹”获得的捐助是否从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池州律师李燃普法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陆某认为何某将木薯骨围在村中水利塘的田基处阻碍其出入,便与其妻子将该处的木薯骨搬开十数条,以致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在双方打斗过程中,何某持铁锤致陆某头部后脑处受伤,陆某受伤后倒在地上。陆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21091.15元。经鉴定,陆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双方协商不下,陆某以何某损害其身体、未对其进行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何某赔偿因其故意伤害陆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5511.15元。另查明:“水滴筹”是面向社会的社交筹款平台。本次事故发生后,陆某通过“水滴筹”向社会发起捐助,共筹得21256元。






【不同观点】

本案中,陆某在“水滴筹”获得的捐助是否从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对此,存在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予以扣除。从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来看,“水滴筹”获得的捐助应当从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以避免受害人得到双重补偿,造成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予以扣除。“水滴筹”获得的捐助属于受害人为妥善治疗而进行的私力救济,目的在于挽救患者生命,帮助患者走出困境,与本案侵权之债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原因,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并实行损益相抵。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从“水滴筹”的宗旨上看。“水滴筹”是以爱心和信任为基础,旨在通过定向劝募和社会公募活动,让善良温暖的人们来帮助筹措资金、物资和服务,解决大病贫困患者寻求医疗救助资金问题,挽救患者生命,帮助患者走出困境。其宗旨是帮助患者,而不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更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侵权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受害人通过“水滴筹”获得捐助后,再向相关侵权人行使赔付请求权。受害人通过“水滴筹”获得捐助的行为亦没有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亦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因“水滴筹”获得捐助而予以减轻。

其次,从“水滴筹”的法律性质上看。“水滴筹”作为新兴的公益筹款平台,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也为更多经济困难的大病患者带来了生的希望。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私力救济,受害人与捐赠人之间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属合同之债;而受害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属于侵权之债。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主体不同,且不属于同一原因,故没有因果关系,不应适用民事赔偿等价补偿原则和财产损失填补原则并实行损益相抵。

最后、从相关法律精神上看。《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假如“水滴筹”获得的捐助从人身损害赔偿中扣除,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减轻甚至无需承担,实施侵权行为将不负担任何违法成本,其侵权行为与受到的责任追究将极不对称,显然与上述法律精神和法律解释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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