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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爆裂,池州|律师公益普法|民紧急关阀受伤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经过】

李某居住的小区某日水管爆裂,大量水流出,李某及时向物业公司反映了相关情况。但物业公司迟迟未派人来处理,李某找到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建议居民先想办法把自来水总阀门关闭,再联系修理工。为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李某自行将井盖打开,关闭了供水总阀门,但在此期间且不幸受伤。现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受伤的损失,而物业公司以李某没有缴纳物业费、且该小区已经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物业仅提供打扫卫生等服务为由拒绝赔偿而引发纠纷。


【不同观点】

关于李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其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虽然是小区的业主,但李某没有缴纳物业费、且其所住的单元楼已经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业委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公司只提供打扫卫生等服务,不包括维修管道,因此李某自行关闭水阀受伤的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其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负有对自来水管的维修义务,在接到李某反映的情况后却迟迟不修,李某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主动采取措施,因此而受伤,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李某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须为管理他人之事务;二是管理事务利于他人;三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本案中,小区出现水管爆裂的紧急情况时,李某并没有关闭水管阀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为了避免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他人利益受损以及损失进一步扩大而对水管阀进行紧急关闭,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水管爆裂的维修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李某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代替物业公司紧急关闭水管阀,物业公司从中受益,因此,物业应当对李某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提出的,李某未交物业费等理由,不足以免除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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