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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律师公益普法||劝退是否意味劳动合同解除?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杰是甲快递公司在Y县的送货员,2019年3月18日,甲快递公司防损部门发现刘某杰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将本公司的货物全部交由有竞争关系的乙快递公司派送。甲快递公司防损员在找刘某杰谈话后,于2019年3月25日向其下达了处罚通知书以及劝退通知书。刘某杰在收到劝退通知书后,2019年4月15日后再未到甲快递公司上班,甲快递公司也未向刘某杰发放工资。

【不同观点】

甲快递公司向刘某杰下达劝退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理由是劝退并非辞退,刘某杰与甲快递公司并未就劳动关系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在事实上解除了。理由是刘某杰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向甲快递公司提供劳务,甲快递公司也未向其发放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事实上已经解除了,不互负权利以义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违背了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原则,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应处于中止履行状态。

【案件评析】

对于甲快递公司与刘某杰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解除要有着严重的适用条件并且应当遵循一定的接触程序要求。本案中,刘某杰收到《劝退通知书》后,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刘某杰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这说明双方之间未正式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其次,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需要满足形式要件,也要满足实质要件,即双方不仅要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法》第64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的含义之一是多劳多得,不劳不得。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即没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报酬,相反,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也无权利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实际上处于既不享受权利又不履行义务的状态,即所谓的中止履行状态。

综上,本案中,刘某杰在收到《劝退通知书》后,未向甲快递公司提供劳动,甲快递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双方违背了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言责,阻却了劳动关系的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刘某杰与甲快递公司处于劳动关系中止履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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