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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0 【原创】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杨X,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XX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 劳务合同纠纷一审,为原告争取到劳务工资27516.67元及其利息。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杨X,男,汉族,1973年2月26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XX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10MA28WWEQ1B。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李X,男,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 原告杨X诉被告杭州XX公司、第三人李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XX公司、第三人李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杨X诉讼请求: 1、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款27516.67元(2018年6月1日-2018年10月7日),自立案受理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X系服装样衣制作技术人员。被告聘用原告从事样衣制作工作,约定每月工资6500元。被告安排原告在贵池区XX厂从事样衣制作期间,被告从2018年6月1日起拖欠劳务工资不发。因讨要工资问题,原告与第三人李X闹到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秋江派出所。2018年10月7日,在池州市贵池区秋江派出所主持下,第三人李X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持欠条讨要劳务工资款,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以李X为被告,起诉到贵池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李X举证其为杭州XX公司员工,其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贵池区人民法院做出皖1702民初36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决定以杭州XX公司为被告追讨欠条所示的劳务工资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判令所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 李X是否能代表公司出具欠条。原告提供的李X与被告杭州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李X作为杭州XX公司的运营经理,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702民初367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李X曾系杭州XX公司职工,其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 辩护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起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件判决: 一、被告杭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X支付劳务工资27516.67元及其利息(从2019年6月17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