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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一审,争取缓刑一年时间:2023-08-22 摘要: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XX,女,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9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女,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池州市贵池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9年4月13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安徽XX律师。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9]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及其辩护人李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13日早上,被告人唐XX在家中因身体疼痛欲跳楼自杀,其丈夫张X1便控制住她并报警。7时38分许,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站前区派出所民警曹X和辅警胡X接警后着警服出警到达现场,民警对唐XX进行劝说。民警欲离开时,唐XX以民警辱骂她以及此前被他人打伤而站前区派出所未处理妥当为由,上前拉扯曹X和胡X,胡X见状就控制唐XX的双手,随后唐XX开始拉扯胡X,并用手挥打胡X的面部,致其眼镜掉在地上,又用拳头击打胡X头部,抓住胡X的头发将其头部撞击墙壁,最后唐XX扯住胡X的警服并顺势躺在地上达八分钟。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X右侧额颞部损伤,未达轻微伤。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XX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指控认为,被告人唐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X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未抓胡X的头发。 辩护人意见: 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X右侧额颞部损伤,未达轻微伤。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唐XX被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唐X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案件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