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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为原告争取了58000债权及利息

时间:2023-08-22     作者:李律师【原创】   阅读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许XX,女,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被告:陶X,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原告许XX诉被告...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许XX,女,汉族,1988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安徽XX律师。
被告:陶X,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
原告许XX诉被告陶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76000元,并自立案受理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本金利息至借款还清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父亲生病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15次转账给被告,共计76000元。其中,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3次,计58000元,通过微信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微信名:个体户姚XX楼私房菜)转账2次,计18000元。现原告多次催要款项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被告陶X未到庭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接警证明及询问笔录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许XX与陶X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至5月期间陶X以父亲生病住院为由多次向许XX借款,许XX通过微信转账13次计58000元至陶X微信账户,两次通过微信扫码支付至个体户姚万萬順楼私房菜账户。2019年12月10日,许XX催讨借款时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站前区派出所接警后对陶X进行了询问并作笔录,笔录载明陶X称向许XX借款约70000元,归还1万余元,剩余5万多元未归还。许XX多次向陶X催讨借款未果,以致成讼。

辩护人意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许XX与陶X民间借贷关系,有许XX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佐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予认定。现许XX要求陶X归还借款本金76000元,因许XX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中2019年4月12日和2019年4月13日两笔计18000元系许XX向商户名为个体户姚万萬順楼私房菜扫码支付,其诉称该两笔款项系转账至陶X指定账户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不能证明系陶X借款,故陶X实际借款为58000元。许XX要求陶X按年利率24%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止利息,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率及还款期限,“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其利息应以借款本金5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止。

案件判决

一、陶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许XX借款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止)。
二、驳回许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陶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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