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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律师公益普法|婚内夫妻间打的借条效力认定

【案件经过】

    张某与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当时李某看病急用钱,李某分4次打借条,向张某借款8.3万元。现已离婚,张某要求李某还钱。因妻子李某婚内向丈夫张某借贷,离婚后被索要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不同观点】

本案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张某与李某1999年登记结婚,2008年至2018年10年间,李某4次打借条跟我借款8.3万元,说是用于个人办事,现在我们离婚了,李某应当还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时借钱是急着买药,迫不得已才打的借条,且这些钱都是我们结婚后一起挣的钱,不存在偿还的问题。

【案件评析】

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般多发生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除此情形外的婚内借款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易方式、交易习惯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夫妻之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订立借款协议,或有意思明确完整的借据。才能成立婚内借款关系,同时还要看是否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以及用于借款人个人事务。

【案件裁决】

本案中,前夫张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行了分别财产制,以及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事务。且被告李某提交了借款用于看病的相应病历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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