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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果子坠亡责任该如何认定?

【案情经过】

杨某在村内旅游景区种植的果树上采摘果子时,由于树枝断裂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后,杨某家属与景区村委会就责任该如何承担产生争议。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杨某坠亡责任该如何承担,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作为景区管理者,没有对采摘果子及攀爬果树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果子,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村委会作为果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攀爬,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上树攀爬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果树本身是没有安全隐患的,杨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在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攀爬果树的危险性后仍坚持危险行为,导致了危险的产生,故杨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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