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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离异父母能否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案情经过】

杨某某系李某与杨某的婚生儿子。李某与杨某因婚后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杨某某由李某抚养。离婚后杨某某由李某抚养,并与李某的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后李某患病,考虑父母年迈,遂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杨某某的监护人。杨某知晓该事情后,要求儿子杨某由自己抚养监护,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不同观点】

就本案中李某能够单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可以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从本案看,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在双方离婚时已约定杨某某由李某抚养监护,即李某系杨某某的监护人,其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能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从本案看,虽然李某与杨某已离婚,但双方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并不会因此改变。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他人为杨某某的监护人侵犯了杨某作为杨某某监护人的法定权利。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从该规定来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考虑由祖父、外祖父母、兄姐等其他顺位人选。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双方均具有监护资格。虽然李某与杨某离婚时约定杨某某由李某抚养监护,但该约定并不影响杨某可作为杨某某监护人的法定资格。而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为杨某某的监护人侵犯了杨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权利。

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建立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父亲和母亲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均健在,或者只要有一个健在,自然就应承担监护人的职责,仅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通过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就本案看,李某与杨某作为杨某某的父母,从法律规定来看,双方均为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虽李某与杨某因感情不和离异,李某承担了实际上的监护人职责,但并不以此排除杨某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资格。若李某死亡或者出现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而杨某又不存在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情形,理应由杨某作为杨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而非由李某单方设立遗嘱指定的其哥哥作为监护人,除非李某设立遗嘱指定其哥哥作为监护人的行为经过了杨某的同意。

综上,离异父母不能单方通过设立遗嘱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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