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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律师|公益普法||工作中产生矛盾与同事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经过】

刘某系某公司的职工,负责对公司的机器进行保养和维修工作。因公司有一批新机器要安装摆放,刘某便安排公司的一名专职清洁工对旧机器进行清洗。当清洁工用风枪对旧机器进行吹灰时,公司的另一名机器维修工王某看见了,就问清洁工谁让他对机器吹灰的,刘某说:“我让他吹的,怎么了?”双方就能否对机器吹灰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第二天,刘某因左胸不适到医院医治,诊断为肋骨骨折。后刘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刘某的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


【不同观点】

对于刘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存在两个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其受伤是因与同事王某之间打架所致,不是因为工作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其受伤虽然系因为与同事之间发生打架所致,但打架的起因是因为工作,可以视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00年1月13日作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其中指出:“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因此,刘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其受伤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本案中,刘某受到伤害的最初起因,是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履行过程中因采用“吹机器”这一工作方法清理机器,与同事王某产生分歧,继而争吵、打架。刘某安排清洁工清洗机器也是为公司创造利益所为,故刘某被同事王某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刘某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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