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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偷拿对方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

【案情经过】

2019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张某相识,同年11月陈某与张某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张某自建房的家里。2020年1至4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在与张某同居期间,分二十余次趁张某不在卧室内时到张某卧室衣橱里偷走张某女儿彩礼共8万元人民币(彩礼归属张某),另将捆绑彩礼的封条丢入家中垃圾桶,并以垃圾掩盖封条,防止被发现。2020年6月,张某发现彩礼被盗,质问陈某,陈某承认,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且用其古董花瓶做质押(实际价值2000元)。后两人还共同经营麻将馆及冰淇淋店。2020年10月23日,陈某与张某分手,受害人张某报案。2021年1月23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

【不同观点】

针对本案中陈某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罪。理由是:陈某有盗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实施了相应的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巨大构成了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未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陈某与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行为只是借用,且一部分款项是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支出。张某发现后陈某向其出具了借条一份,因此陈某不构成盗窃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盗窃罪最大的特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产所有者、保管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产偷取走的行为。犯罪嫌疑人陈某二十余次共盗窃彩礼钱8万元,均是在无人发觉的情况下,且以把彩礼封条丢入垃圾桶遮掩的方式防止彩礼所有人张某发现。主观上已经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其次,犯罪嫌疑人陈某偷取张某礼金的行为被发现后虽然与张某打过借条,但是其所质押在张某处的花瓶为赝品不足以抵偿其盗取的八万元礼金。因此并不是简单的借取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本案陈某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应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张某同居期间为其支付过包括房租、服饰、雪糕店盈利利润等在内的财物,作出合理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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