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益普法 >>公益普法 >> 池州||律师公益普法||储户取钱后银行账户余额不减反增 需返还吗
详细内容

池州||律师公益普法||储户取钱后银行账户余额不减反增 需返还吗

 【案情经过】

  2021年的一天,王某在某银行柜台取款8万元,但因为银行柜员的工作失误,错将取款操作成存款8万元,银行账户余额不减反而增加了8万元。之后,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将该账户余额全部转移。某银行发现后,与王某取得联系,要求其退还该笔钱款。

  【不同观点】

  关于王某是否应该返还该笔钱款,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应当返还该笔钱款。某银行柜台玻璃上写有“当面验钞,离柜概不负责”。储户在办理存取款时,离柜后发现钱少了,银行是不负责的。那么同理,离柜后发现钱多了,储户也不用返还给银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当返还该笔钱款。王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银行提示语的存在是为了提醒顾客在银行给钱后好好清点属于自己的现金,而不应该作为获取不当得利的依据。且银行提示语是银行单方面的意思,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顾客有证据证明银行确实少给了钱,是可以要回的。

  第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构成要件有: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王某因银行柜员操作失误无故获得16万元,某银行受到经济损失,某银行的损失和王某获得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王某获得的利益也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规定,王某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银行。

  综上所述,王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银行返还该笔钱款。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提醒:本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友情链接    LINK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  2019 版权所有   电话:0566-2566009   网站设计:亿网网络   皖ICP备18026764号

关注我们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0566-2566009
13856651662
- 李律师
池州律师李燃
技术支持: 亿网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