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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劳动者履职“被骗”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21日,年某某入职合肥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医疗器械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止,年某某从事文员内勤岗位,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试用期工资2500元等。合同未约定员工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入职后,年某某实际兼任了相关会计业务。2021年5月18日,某诈骗分子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加年某某为QQ好友并建立QQ群。其后,某诈骗分子又冒充某医疗器械公司总经理要求年某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年某某先后四次将某医疗器械公司存款194.3万元转入某诈骗分子指定的账户。后某医疗器械公司以年某某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年某某赔偿损失。

【不同观点

    本案中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主张赔偿,以及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范围及比例如何确定。存在争议有两个不同观点。

第一种不同观点:本案认为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主张赔偿。

第二种不同观点:本案中认为某医疗器械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严重缺失、流程管理管控不严、财务管理混乱、岗位职责及权限划分不清,对本案损害结果发生也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失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主张赔偿,以及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范围及比例如何确定。

  1.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履职不当行为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具有关联性,且审理此类案件往往需要结合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职技能培训、劳动报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若将此类案件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则忽略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管理上的约束性、职务上的隶属性等劳动关系特殊属性,不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兼顾遵循公平原则。故类似本案情形,认定为劳动争议纠纷较为适当。

  2.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主张赔偿。原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可见,该条款从兼顾公平、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角度考量,明确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对于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未作明确规定,但从该条款后半部分内容可以看出,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结合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实际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形进行合理认定。本案中,年某某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履职不当导致某医疗器械公司损失发生,年某某对自己的过错应承担责任,某医疗器械公司就其损失对年某某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3.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比例应结合工资标准、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有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财产属性、雇佣管理属性,一般应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标准。具体来说,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比例应当结合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一般行业注意义务、劳动报酬水平、用人单位有无过错及其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某医疗器械公司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规章制度严重缺失、流程管理管控不严、财务管理混乱、岗位职责及权限划分不清,对本案损害结果发生也具有过错,应当对损失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据此酌情减轻年某某的赔偿责任。

 综上,为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中应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劳动者进行规章制度及职业技能培训,做到防患于未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劳动报酬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劳动者履职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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