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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参加公司聚餐后独自离开出事故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情经过】

张某系甲公司员工。某晚9时,甲公司A部门组织员工在某KTV唱歌,并点了两箱啤酒。11:20分许后张某因不胜酒力,半途中未与他人打招呼独自驾车离开。后张某驾驶的车辆与某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的酒精含量为110mg/ml,交警认定由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不同观点】

关于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不承担责任,张某的独自离开不能苛责于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喝酒不能开车。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应承担责任,甲公司作为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酒后驾驶车辆,张某饮酒后驾驶车辆是导致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其自身应担承担重大责任。

其次,作为聚会活动组织者,如果同伴在聚会饮酒后身体发生不适,有义务采取及时合理必要的措施,不恶意劝酒、斗酒。如果同伴饮酒或者醉酒后强行驾驶机动车的,组织者也有义务进行劝阻,防止饮酒人将自己和他人陷入危险的境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店、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张某独自离开并在自身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离开,不能苛责于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未有证据证明聚会的参与者对甲进行了恶意劝酒及斗酒的情形。

综上,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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