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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普法||员工车库通道驾车致人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经过】

     甲某系某公司分公司员工,一日驾驶小型轿车前往某公司总部送材料,行驶至总公司内部员工车库入口通道时,与身处于躺卧状的乙某发生身体碰撞,后经法医鉴定乙某系被机动车碾压致死。后甲某报警,民警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另查明,轿车在发生碰撞前的车速为12km/h,该车库内设置了限速5km/h的标识牌。

【不同观点

     对于甲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某系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审慎观察、安全行驶的注意义务,未在行驶过程中始终保持对车辆周边的     高度警惕和观察义务,且行驶时违反了车库内限速5km/h的规定,致人死亡,存在主观上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事故发生在地下车库入口通道,乙某在这种位置卧躺实属罕见,不应当苛求驾驶员能够明确预判,而且在车辆下坡行驶中驾驶人员会有一定的视线盲区,且乙某的躺卧种行为并非甲某所导致的,故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其理由为:

    从客观方面来讲,甲某并未在客观上实施违反注意义务的驾驶行为。虽然该地下车库设置的限速5km/h的标识牌,但是公诉机关却未能具体说明该限速规定的出处,也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的规定,限制速度的标志应当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本案该标识牌处于地下车库内部,不应适用车库入口坡道部分,且综合车辆发动性能、案发地点坡道来看,尚不能得出超速驾驶的结论。故,甲某客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并未违反注意义务。
     从主观要件上来讲,也不能得出甲某存在过失。判断甲某是否具备预见条件,不应超出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系单位内部员工使用的地下车库入口通道,该通道系下坡且为机动车单向行驶,而本案乙某在案发前无醉酒、吸毒等情形,虽然尚不能查明乙某卧躺的具体动机,但违反交通法规及生活常理在车库通道内躺卧,客观上明显超过了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能力。结合本案驾驶行为的危险程度及客观环境来说,地下车库的光线、坡道高度、转弯角度等都会影响驾驶员的驾驶视线,此时甲某的行驶速度较低,而乙某的躺卧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范围,故甲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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