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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赔偿?

时间:2022-04-15     【转载】   阅读

【案情经过】

王某系某公司的员工,2020年11月1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王某发出《告知书》,对王某进行工作调整,通知王某于2020年11月3日前进行工作交接,但双方对工作调整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11月7日,被告某公司作出对原告王某的开除通知。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给付未提前通知解决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并给付2020年10月及11月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因公司岗位调整,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对原告王某进行通知并协商后,原告王某不能到所调整的岗位进行工作,即本案中的原、被告双方就岗位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1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针对原、被告的情况,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因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原告,故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案中原告的诉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日通知,要么不提前但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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