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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开发商在房屋窗户外搭建电梯房,影响采光视线,业主维权能否成功?

时间:2022-04-08     【转载】   阅读

【案情经过】

2015年10月,刘某与甲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产一套。2017年12月20日,刘某取得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分户平面图中未标注商业楼顶电梯位置。

2018年4月,甲房地产开发商欲紧贴刘某房屋面西窗户搭建电梯房,刘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身的权利,刘某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停止对案涉电梯机房的施工。

2019年,案涉电梯机房施工完毕。经现场测量,商业用房屋顶高于刘某住宅室内地面0.20米,因刘某住宅入户后即可看到电梯井,与未设置电梯井时从窗户一眼望去系楼顶平台绿化相比,明显遮挡视线,局部影响采光,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不同观点】

本案中案涉电梯机房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主张在甲房地产开发商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隐瞒电梯井存在事实。存在违约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2014年屋顶平面图中,明确标注了案涉房屋西侧设计有一个电梯机房。不存在违约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中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甲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2014年屋顶平面图中,虽然明确标注了案涉房屋西侧设计有一个电梯机房,然而刘某购买房屋时,甲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告知该情况,其提供的宣传资料中,也未有相关提示或说明,因该事实对于刘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甲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该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业主损失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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