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晓动态 >>通晓动态 >> 酒后向醉酒者提供车辆驾驶是否构成犯罪?
详细内容

酒后向醉酒者提供车辆驾驶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2-03-30     【转载】   阅读

【案情经过】

2020年1月晚,沈某与杨某在餐馆与朋友聚会,席间二人均有饮酒,饭局散场后,沈某自知饮酒,但依然心存侥幸,认为天色已晚,肯定不会遇到交警,而杨某则坐于副驾驶位置,一同驾车前往住所。两人在路口恰逢交警设卡排查酒驾,驾驶员沈某意识到自己喝酒了,准备倒车离开现场,却在慌乱之中与后车发生了碰撞,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沈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0.89mg/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后查明,坐在副驾驶的杨某才是被查获车辆的车主。

【不同观点】

对于本案中,杨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不是驾驶人员,不是危险驾驶的行为实施主体,其也很难人为地判断沈某是否达到法律上醉酒驾驶的标准,不存在醉酒驾驶的主观故意,故杨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沈某两人共同饮酒,杨某明知沈某饮酒还将车辆交由醉酒的沈某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沈某驾驶机动车时酒精含量为0.89mg/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杨某是车辆所有人,虽然其并自己没有驾驶车辆,但明知借车人沈某已经饮酒仍要求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饮酒人,放任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为沈某提供了犯罪工具。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犯罪仍提供犯罪工具的,以共犯论处。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属于帮助犯,应予依法惩处。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友情链接    LINK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  2019 版权所有   电话:0566-2566009   网站设计:亿网网络   皖ICP备18026764号

关注我们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0566-2566009
13856651662
- 李律师
池州律师李燃
技术支持: 亿网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