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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子女出生即与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的房屋是否享有必然的居住权?

时间:2022-03-09     【转载】   阅读

【案情经过】

小杨是家中独子,出生后便一直跟随老杨夫妇共同生活。小杨成年后,老杨夫妇的房屋被征收,置换楼房三套。三套楼房交付后,老杨夫妇出售一套,房款用于偿还小杨赌债;出租一套;三人共同居住一套。后因产生家庭矛盾,老杨夫妇将小杨赶出家门,不再允许其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

小杨认为,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家庭成员理应享有居住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至法院。

【不同观点】

本案中存在的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杨认为,自己出生即与父母在一起生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杨虽为老杨夫妇之子,但现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老杨夫妇作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亦没有为小杨提供住所的义务。

【案件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小杨虽为老杨夫妇之子,但现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当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生活。老杨夫妇作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亦没有为小杨提供住所的义务。小杨虽无自有住房,但可选择租房等其他居住方式;虽自出生即与父母共同居住,但此事实并不能导致其对父母的房屋必然产生居住权。

法院认为,本案中,拆迁之前的房屋属于老杨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置换后仍然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如何依法分配使用涉案房屋应由二人决定,其他人无权干涉。虽然小杨自出生即与老杨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就当然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而是基于老杨夫妇对小杨的抚养义务和基于亲情的同意。现老杨夫妇对小杨的抚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老杨夫妇也不同意小杨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加之小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经过登记的居住权,虽自出生即与父母共同居住,但此事实并不能导致其对父母的房屋必然产生居住权,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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