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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时间:2022-03-04     【转载】   阅读

【案情经过】

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俞某某在杭州几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几雨公司)“饿了么”桐庐站从事全职配送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雨公司也未为俞某某办理社保,俞某某每月从案外第三方领取工资。2019年5月8日,双方因社保问题发生纠纷,几雨公司停止俞某某使用蜂鸟配送APP账户。同年6月20日,俞某某向桐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几雨公司向俞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3万余元,并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俞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不同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俞某某与几雨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两个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俞某某跟几雨公司是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俞某某与几雨公司是雇佣劳务关系,因互联网平台形态的多样性。互联网平台包括设立、掌控、运营平台的平台设立企业,承包平台内项目模块或从事区域代理合作的平台要素企业,在平台内从事具体商品服务交易的经营者;既有与平台有固定关系的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也有不固定为某个平台提供劳动的骑手等。互联网平台从类型上可分为纯调度型平台和组织掌控型平台。前者如淘宝网等P2P平台,其仅提供了交易的信息,交易活动由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行完成,其性质类似于中介或市场。后者则是通过算法掌握定价权的网络生产企业,它设计确定定价标准,通过接受消费者交易要约,响应经营者的交易承诺,并区配提供劳务的从业者最终完成交易。即属于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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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与“弱从属性用工关系”的三分法。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根本属性,分为经济上的从属性和行为上的从属性。传统上,两种从属性是重合的,但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使两种从属性发生了分离,也即互联网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可能仅存在经济上或行为上的从属性,这是一种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之间的第三种关系,可以称为“弱从属性用工关系”。

首先,确定互联网平台的类型。纯调度型平台与从业者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余地。其次,对于组织掌控型平台,则应考察从业者与该平台中的哪一方主体——平台设立企业、平台要素企业、经营者——存在法律关系,再进一步考察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劳动关系。

最后,如确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平台从业者对互联网平台有无弱从属性,若有,则从业者与平台设立企业之间系弱从属性用工关系;若无,则双方是劳务关系。对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规制;对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制;对弱从属性用工关系,则应考虑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平台从业者保护的需要,参照安全保障义务,仅考虑工伤等基本保障,而不考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等保障。

本案中,案涉平台“饿了么”是组织掌控型平台,几雨公司是从事区域代理合作的平台要素企业,俞某某与几雨公司存在管理上的从属性,而其工资虽为案外人发放,但几雨公司对其与该案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拒绝举证,推定俞某某与几雨公司之间亦存在经济上的从属性,因而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应根据从属性标准认定互联网平台与其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平台从业者举证证明其与互联网平台的设立企业、要素企业或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和行为上的从属性的,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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