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益普法 >>公益普法 >> 公益普法||未付费车辆小区内被损坏,物业有责吗?
详细内容

公益普法||未付费车辆小区内被损坏,物业有责吗?

时间:2021-12-06     【转载】   阅读

【案件经过】

陈某居住于南川区某小区。2021年7月17日,陈某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期间,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陈某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该小区相关区域因监控老旧无监控画面,民警无法找到侵权人。陈某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管理好监控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自身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双方经调解仍争执不下,陈某遂起诉至法院。

【不同观点】

本案中存在的不同以下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区物业有管理的义务,应对业主的财物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业主陈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该义务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而车辆在公共停车位上发生的前挡风玻璃的损坏则属于完全注意义务范畴。陈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陈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

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在2020年8月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亦在2021年6月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陈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陈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李燃律师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友情链接    LINK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  2019 版权所有   电话:0566-2566009   网站设计:亿网网络   皖ICP备18026764号

关注我们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0566-2566009
13856651662
- 李律师
池州律师李燃
技术支持: 亿网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