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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未成年人与营业厅的电信业务合同效力认定?

时间:2021-12-03     【转载】   阅读

【案情经过】

12周岁的黄某在同学张某的陪同下前往某电信营业厅办理手机卡,并往卡内充值人民币50元。某电信营业厅工作人员审核其身份证后,直接为黄某办理了该项业务。黄某父母得知后,到某电信营业厅要求协商撤销该项手机业务,遭到了某电信营业厅的拒绝。

【不同观点】

关于本案中,黄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具有自行办理手机业务的民事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系自愿签订合同行为,黄某在签订合同中未遭受到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项,并且当前手机卡为实名制服务,注销后对黄某仍存在一定影响;此外,当前未成年人比较早熟,接收手机方面信息也较为齐全,应当认定此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符。

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无法定代理人陪同下办理手机业务的行为不符合其年龄、智力等状况,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使其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如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在日常生活中,手机已成为不可缺少的物品,手机卡的办理也越来越频繁。当前还有不少不法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对法律法规认识的偏差,诱导未成年人办理手机卡并给予其一定的金额“奖励”。为避免未成年人做出超过能力范围的事情,应当严格审查未成年人签订合同的全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黄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是独自购买文具、零食等物品,完全符合其年龄、智力等状况;但是独自办理电信业务的行为,超出了其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若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可自始有效;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归于无效。

综上所述,黄某父母拒绝追认该电信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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