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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律师事务所 池州律师分享——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吗

【案情经过】

  2021年5月7日晚上,周某在某商场购物时,捡到张某遗失的存包牌,周某便通过捡到的存包牌打开存包柜,将张某存放在此的皮包取走,包内有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

【不同观点】

本案就周某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商场的存包牌作为取包的凭证,捡到了存包牌几乎等于就获得了存包牌所代表的财物,所以应该认定周某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周某在张某根本不知情的状态下,在捡到存包牌后,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其寄存的的财物取走,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周某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本案中,张某放在存包柜的财物,始终均未脱离自己的占有。周某非法占有的财物既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因此,周某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持有人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的行为。而周某正是在张某根本不知情的状态下,在捡到存包牌后,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其寄存的的财物取走,且数额较大。所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最后,免费存包是许多服务行业方便客户的一项措施。存包柜和存包牌的设置,只是为不是包裹主人擅自开启设置一定障碍,并不具有识别身份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拾到存包牌的人,完全可采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存放在存包柜内的财物。而本案中,周某在捡到存包牌后,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存包柜内的财物取走,从而实现自己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该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上所述,周某在张某不知情的状态下,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张某存放在存包柜内的财物取走,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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