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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在集体土地上私自种树 收益归谁

时间:2021-10-15     【转载】   阅读

【案情经过】

李某私自在村集体所有的山上栽种桔树,该村村民认为该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李某在未经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山上栽种桔树,其收益应该归集体所有,双方因此产生了分歧。

【不同观点】

本案中,对于李某栽种桔树的收益归属问题,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桔树产生的收益全部归李某个人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桔树产生的收益部分归李某个人所有,部分归村集体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桔树产生的收益全部归村集体所有。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李某在村集体土地上栽种桔树,没有得到村集体的同意,也没有和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所以李某私自种树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桔树所产生的收益应该上交部分给村集体所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某私自栽种桔树产生的收益,应部分归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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