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益普法 >>公益普法 >> 公益普法||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详细内容

公益普法||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时间:2021-09-28     【转载】   阅读

【案情经过】

被告人蒋某是一家KTV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张某一向喜欢热闹,张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去年11月19日晚上,张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张某自觉不胜酒力,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张某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了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张某等人离开KTV。于是,饮酒后的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不同观点】

观点一:张某坐在副驾驶的不构成酒驾。

观点二: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法院认为观点二:被告人张某明知被告人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蒋某和张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经鉴定,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案件解析】

在以下情形下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安徽通晓律师李燃提醒

本文信息来源于网络,文章版权仍归作者所有。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如侵犯您的权益,请友好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删除。无意之错,请海涵。


+友情链接    LINK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  2019 版权所有   电话:0566-2566009   网站设计:亿网网络   皖ICP备18026764号

关注我们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0566-2566009
13856651662
- 李律师
池州律师李燃
技术支持: 亿网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