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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老人超市拿鸡蛋被拦猝死案看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1-04-09     【转载】

【案件经过】

2020年,南通一老人在超市拿两枚鸡蛋未付款被拦后猝死一事引发了不少关注。据北青-北京头条此前报道,事件发生于2020年6月13日,事发后,老人孩子以及妻子起诉超市,认为超市方侵权,索赔38万余元。

在南通崇川区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2020年6月13日下午,老人进入超市后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并将个别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被告处黄衣工作人员注意到。老人在收银台结账完毕离开被告处时,超市黄衣工作人员和老人进行了对话,老人返回超市内,多名工作人员和老人交谈对话,期间黄衣工作人员拉扯了下老人的衣服袖子并放开,粉衣工作人员拉扯着老人的衣服袖子并跟随老人行走,在走至冰柜旁时,老人突然倒地。黑衣工作人员拨打了110、120电话。期间,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老人进行胸外按压。之后,120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对老人进行急救并将老人送至南通市中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未能抢救成功,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老人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原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老人家属不服提出上诉。3月25日,该案二审在南通中院公开开庭。在二审中,老人家属认为,超市员工在制止老人行为的过程中发生言语争执,并造成围观,是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诱因。此外,老人家属提出,在老人倒地后20分钟,超市员工才拨打了120电话,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方则认为,超市员工是合理合法对老人的行为进行劝导,老人发病死亡与超市行为无任何关系。此事也给超市员工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有员工表示不敢制止小偷,可能会造成非常不好的社会效应。

二审法院认为,老人倒地原因主要在于其身体状况,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与老人倒地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超市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原因和经过,还对晕倒事实进行了客观描述,工作人员又迅速拨打了120抢救,虽然拨打120是在老人倒地后19分钟,但鉴于倒地前双方发生纠纷,倒地具有突发性,工作人员对老人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应认定超市进到了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包含了深刻的侵权责任法的根本思想,值得高度赞同。我国以往民事立法及司法中,有过分注重权益保护而忽略行为自由的倾向,其中一个典型表现就是公平责任或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泛滥。现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里的核心变动是添加了“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得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再于无过错的当事人间发生基于“公平”的损失分担。这就反映了立法上意在破除无原则地在当事人间分担损失的做法,这一立法精神应当在司法中贯彻。在民事责任领域,有责就是有责,无责就是无责。责任是一种法律否定性评价和法律制裁,在责任问题上容不得“和稀泥”。在无责任的情况下,不能再基于任何理由——包括以“公平”为理由——把损害转移出去,而是只能让损害停留于原地。这可能是一个不幸事件,但其不属于不法。不幸事件对具体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而有弥补的必要时,应当通过社会保障法、社会救济法等来弥补,而不应当由其他无辜的民事主体来弥补。质言之,不幸损失的救济应当由公法来完成,但这不是私法或侵权责任法的任务,也不是其他私主体应当承受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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