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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民法典高空抛物罪

时间:2021-03-19     【转载】

【案情经过】

2020年9月27日10时30分,王某某从楼下垃圾桶里捡到一个床头柜,搬至家中后发现床头柜已损坏无法使用,被告人王某某因嫌麻烦、图“省事儿”,在通州区某小区租住楼房5层阳台上,先后将重达9.3公斤的11块木板直接抛到楼下至小区内附近单元居民进出必经人行步道上,为小区居民生命健康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案件分析】

北京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2020年11月,通州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案件侦查工作,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认真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提出调取抛掷物的物理特征、案发地点人流量情况等引导公安侦查取证意见。2021年1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实地走访案发小区,现场勘查,全面了解案发现场具体情况,明确被告人王某某行为的危害程度。最终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高空抛掷物品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以涉嫌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获法院判决支持。

【新法速递】

为切实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至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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