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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施救不当造成受助人死亡是否应担责


  【案情】

  李某是一名在校医学生,一次在野外露营时遇上心脏病突发患者,因情况紧急,遂采用按压心脏方式救治,但因用力过重,导致患者在救护车到达前窒息死亡。患者家属以李某救治方式不当,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施救者在紧急情况下因急救措施不当造成受助人死亡,是否承担民事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施救者没有采用正确急救措施导致病人死亡,属于“帮倒忙”的行为,至少有重大过失责任,应该给予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紧急情况下急救行为应该得到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紧急情况下很难遇到合适的施救者,同时也没太多时间反应,因此,不能要求施救者的急救措施一定完全得当。
  其次,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法条被称为“好人法条”,删除了以往民法总则(草案)要求施救者不能存在“重大过失”。立法的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目的是从法律层面上鼓励更多人伸出援手。

  最后,近年来,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引发了道德危机。患者一旦倒地不起,不管是等待医护救济,还是亲友救助,均很难做到及时。因此,无论是从道德角度,还是功利角度,均应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支持传统道德观“好心有好报”。毕竟,良法即为善治。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文信息来源于中国法院网、作者:曾志远、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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