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顺公交车坠湖”司机死亡,这个案子彻底结束了吗?
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 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12日通报安顺市西秀区公交车坠湖事件调查结果。经查,犯罪嫌疑人系该公交车驾驶员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为制造影响,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公共安全个人极端犯罪,造成21人死亡,15人受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通报称,司机喝酒后驾车冲进湖中,已死亡。公交车并无机械性故障。 首先,我们谴责这种人神共愤的典型报复社会的行为。 抛开事件的前后因果关系及复杂社会因素等等,今天我们单独探讨一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过程中死亡,法律方面如何处理?或者说,这个案子彻底结束了吗? ▶刑事诉讼法:不应立案,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死亡的,公安机关不应立案; 如果在公安或者检察院侦查阶段死亡的,侦查机关应予撤销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死亡的,则应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很明显,犯罪嫌疑人公交车司机在报案之前就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不应立案。即便公安机关立案了,也会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须达到案件终结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在报案之前就已经死亡,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可以就此结案。 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司机已经死亡,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正常侦查程序进行侦查,以达到案件终结的条件,为民事赔偿的提起确定依据。 最后,借用通报的结语:愿遇难者安息,生者警醒。 (本文信息来源于法务之家综合:正义网、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