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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眼睛!一男子男扮女装站街!男人卖淫也违法?

4月13日23时许,邓某(男)骑车路过百林林场附近时,看到一名女子站在路边向自己招手,只见那女子身着大红色上衣,一头长发,在昏暗的路灯下,邓某虽看不清女子的脸,但对方身材火辣,让他顿时心花怒放,便停下车与该女子攀谈起来。

不料,这一幕幕被正在巡逻的解放派出所民警尽收眼底,民警立即冲上前对两人进行盘问。

原来,民警巡逻至该路段时,发现该女子衣着单薄、举止轻佻,深夜长时间站在路边搔首弄姿,且频频主动对过往的男性搭讪,凭着职业敏感性,民警猜测该女子很可能在从事不法勾当,于是在一旁暗中观察。当看到邓某“上钩”了以后,民警立即上前将两人控制。经盘问,该女子供述其在路边拉客招嫖,两人正在商讨价格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你以为事情就到此结束了吗?

民警进一步调查时发现,该红衣女子竟是男扮女装!没想到眼前的“女神”竟是戴着假发、穿着女性服装、化着浓妆的男子,邓某得知真相后瘫坐在地上,险些作呕。目前,两人已被依法处罚。


信息量有点大,

那个差点“吐了一地”

别再干违法的事了~

那么问题来了,男人男扮女装卖淫违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没有限定卖淫的主体是女性。所以男性也可以构成卖淫违法行为的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组织卖淫也不限于女性,组织男性卖淫也涉嫌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的处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法律小常识;素材:内江公安、解放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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