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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被人误伤 网吧是否需要担责

  【案情】

  甲在网吧上网,邻座乙、丙因故发生争吵并互殴,但无人制止,致甲被误伤,对于甲的损害网吧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产生了分歧。

  【分歧】

  本案中,关于网吧是否应对甲的损害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吧、乙和丙应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网吧作为公共场所有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而乙、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侵权人,故三方应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损害应有乙、丙承担责任,网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网吧也属于公共场所应对其顾客提供安全保障。

  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对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甲在网吧被乙、丙误伤,乙、丙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网吧未及时制止乙、丙互殴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上,甲的损害应有乙、丙承担责任,网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文章信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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