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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务应如何偿还?


在日常的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能够遇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债权人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情形,那么应如何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


案 例:

宋某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6月宋某以经营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二分一年内偿还。到期后宋某因生意亏损无法偿还借款。因此,王某将宋某和姜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此笔借款。庭审中,姜某辩称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借据上没有本人签字,并且多年来姜某和宋某经济上一直保持着AA制,二人生活中并不过问对方的经济状况。而王某认为宋某所借款项属宋某与姜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向王某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宋某理应向王某归还借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姜某应否与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此笔借款系宋某因工程缺少资金以个人名义借款,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而原告王某主张的宋某因经营工程而借款50万元应属生产经营的范畴,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范围,且被告姜某否认其用于共同生活并拒绝事后追认,原告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法院判定诉争借款为宋某个人借款,应由宋某本人承担还款义务。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姜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李燃律师提醒: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文信息来源: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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