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益普法 >>公益普法 >> 法院判决无罪:原配强行扒掉小三衣物还拍视频
详细内容

法院判决无罪:原配强行扒掉小三衣物还拍视频

近年网络流行语中就有“想要生活过得去,头上总得带点绿”,可这点绿到自己头上的时候大多数人都忍不了。


2018年10月湖南省吉首市就上演了“原配打小三”的一幕,事后第三者觉得受到了伤害,一怒之下将原配告上法庭。


一段摄于2018年10月的裸露视频,将两个同样25岁的女子推至风口浪尖。视频的拍摄者李霞(以下均为化名)带着父亲在内六名亲友一同捉奸。被拍摄者刘芳是李霞丈夫的情人,被李霞等人脱下衣物长达十多分钟。


事后,刘芳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吉首法院以侮辱罪追究李霞与她另外两名亲友的刑事责任。日前,该案开庭审理。


2018年10月6日,李霞与父亲一行七人分乘两台车从怀化市麻阳县赶到吉首市乾州寻找出轨的丈夫王军。


当日19时许,李霞等人用手机定位发现王军驾驶李霞所有的车辆和一个女人在吉首市丽枫宾馆开了房。直到21时许,王军出宾馆后又和那个女人开车到乾州步行街停车场停车后去步行街电影院看电影。


王军身边的女人正是刘芳。李霞等七人就在停车场等。23时许,王军与刘芳取车准备开车离开停车场,李霞与两名亲友冲上去对刘芳进行侮辱殴打,使用暴力方式强行脱掉自诉人衣物。


刘芳被脱衣物十几分钟后又穿上了,期间,李霞还录制了视频,而其他参与捉奸的四名男性亲友主要负责控制王军。李霞还要刘芳转账3万元到她的银行卡。整个过程持续近三个小时,但没有人群围观


事后,刘芳提起了刑事自诉。“李霞等三人在吉首市地下停车场内,使用暴力方式强行脱掉自诉人裤子,并录制视频进行传播,给自诉人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自诉人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


李霞三人辩称,刘芳与李霞的丈夫有奸情,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李霞要自诉人向其转款的3万元,是李霞丈夫王军给自诉人的,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军无权私自处分,应当退还给李霞。


吉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霞三人为泄愤报复,在停车场采用暴力手段脱掉自诉人的衣裤并对其进行殴打,时间持续近三个小时,其中自诉人被脱掉衣物时间有十几分钟,自诉人控告三被告人构成侮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本案自诉人明知王军已结婚仍然与其发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本案案发虽然在地下停车场,但时间在晚上11点左右,刘芳被脱掉衣物的时间只有十几分钟,也没有群众围观。


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及自诉人过错程度,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综上所述,判定李霞等三人无罪。


解读: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网上经常看到的新闻如“原配与小三大战,小三一敌三惨败衣服被扒个光”,说的都是在有些捉奸过程中,原配在发现小三后,为报复泄愤,公然以暴力手段扒掉妇女上身衣物致使其上身裸露,然后拍摄照片传播到网络上。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前者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后者则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公诉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自诉的刑事案件有:


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的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信息来源:潇湘晨报)


李燃律师提醒:


侮辱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二)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因为只有第三者在场,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誉受到破坏。

  (三)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如强令被害人当众爬过自己的跨下;当众撕光被害人衣服;给被害人抹黑脸、挂破鞋、带绿帽强拉游街示众;当众胁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泼洒粪便等污秽之物;当从胁迫被害人与尸体进行接吻、手淫等猥亵行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极大损害;对执行公务的人员、妇女甚至外宾进行侮辱,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友情链接    LINK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  2019 版权所有   电话:0566-2566009   网站设计:亿网网络   皖ICP备18026764号

关注我们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0566-2566009
13856651662
- 李律师
池州律师李燃
技术支持: 亿网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