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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医大女生被杀案告破。20年追诉时效限定下,凶手能逃脱制裁吗?

2020年2月23日,南京市公安局一则警方通报迅速刷屏:


1992年3月24日,发生于南京医学院在校女学生林某被残忍杀害的犯罪嫌疑人麻某某被抓获归案。通报还指出,因破案条件不足,凶手没有明确。28年来,专案组牢记职责使命,坚持盯案不放,采用多种措施,锲而不舍地持续攻坚,2月23日专案组侦查取得重大破案线索,于当日抓获麻某某。


事情发生已有28年,麻某某才被确定为杀人案的嫌疑人,法律对麻某某的追诉时效超过了吗?能否对麻某某判处刑罚呢?



一、刑法对追诉时效确有规定

现行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上述规定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刑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如果现行法律比行为时法律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则适用现行法律。因此,对一个行为是否适用现行刑法时,要比较行为时刑法规定和现行刑法规定哪个对被告人更为有利。


南医大林某被害案发生于1992年,也就是说如果确定麻某某杀害了林某,行为时有效的刑法是1979年刑法。1979年刑法对于追诉时效规定在当时的刑法第七十六条、七十七条、七十八条。当时的第七十六条和七十八条,分别与1997年刑法第八十七条和八十九条相同。当时的第七十七条与1997年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同。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对于本案而言,麻某某是否适用二十年的追诉时效,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在本案中如何适用变得尤为重要了。


二、假设麻某某有故意杀人行为的情况下,其追诉时效应当为二十年


社会现实中,虽然有人死亡或被害,但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要看最终的证据情况。但根据警方通报的情况看,麻某某故意杀人的事实存在可能性很大,只要有故意杀人的事实存在,无论最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还是强奸罪,也无论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三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三罪中均可能包含故意杀人行为)。因此,根据上述追诉时效的规定,麻某某的行为应适用二十年的追诉时效。


三、麻某某没有逃避侦查或审判,其行为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


根据警方通报,2020年2月23日当天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为麻某某,并将其抓获。警方在1992年事发就将林某被害案立案侦查,麻某隐藏这些年是否解释为刑法第八十八条的“逃避侦查或审判”就变得尤为重要。


最高检察院在蔡某星、陈某辉等抢劫不核准案中对此有检察意见。具体案情如下:

犯罪嫌疑人蔡某星,男,1963年生,福建省莆田市人。犯罪嫌疑人陈辉,男,1963年生,福建省莆田市人。犯罪嫌疑人蔡星、林雄于1991年初认识了在福建、安徽两地从事鳗鱼苗经营的一男子(姓名身份不详),该男子透露莆田市多人集资14万余元赴芜湖市购买鳗鱼苗,让蔡星、林雄设法将钱款偷走或抢走,自己作为内应。


星、林雄遂召集陈辉、李忠、蔡文、陈城赶到芜湖市。经事先“踩点”,蔡星、陈辉等六人携带凶器及作案工具,于1991年3月12日上午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被害人林忠租住的房屋附近。


按照事先约定,蔡星在车上等候,其余五名犯罪嫌疑人进入屋内,陈辉上前按住林忠,其他人用水果刀逼迫林忠,抢到装在一个密码箱内的14万余元现金后逃跑。


【核准追诉案件办理过程】1991年3月12日,被害人林忠到芜湖市公安局报案,4月18日芜湖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李忠、蔡文、陈城进行通缉,4月23日对三人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忠于2011年9月21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抓获,蔡文、陈城于2011年12月8日在福建省莆田市投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忠、蔡文、陈城到案后,供出同案犯罪嫌疑人蔡星、陈辉、林雄(已死亡)三人。莆田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9日将犯罪嫌疑人蔡星、陈辉抓获。2012年3月12日,芜湖市公安局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并通过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2年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蔡星、陈辉核准追诉。


另据查明:(一)犯罪嫌疑人蔡星、陈辉与被害人(林忠等当年集资做生意的群众)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被害人40余万元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各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蔡星、陈辉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发现二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司法机关酌情不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星、陈辉伙同他人入户抢劫14万余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发生在1991年3月12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只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忠、蔡文、陈城,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蔡星、陈辉,二人在案发后也没有再犯罪,因此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本案虽然犯罪数额巨大,但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蔡某星、陈某辉不予核准追诉。


根据上述案例中的主要精神可以看,本案麻某某的行为与上述蔡星、陈国辉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即在法律规定的二十年内未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认定为麻某某存在“逃避侦查和审判”。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的逃避侦查和审判针对的是在追诉时效期间内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予以追捕的情况。

因此,麻某某的追诉时效期限二十年已过。


四、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和预测


南医大林某被害案在南京本地有重大影响,性质也可能属于警方通报中所称的“林某被残忍杀害”而非常恶劣。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预测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予以追诉。并不太可能会因为已过二十年追诉时效期限而不追究麻某某的刑事责任。


五、追诉时效的法理小分享


关于规定追诉时效的根据,我国刑法学著名教授张明楷老师在其《刑法学》(第五版)指出,“应当联系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将准受刑说、改善推测说、与规范感情缓和说结合起来考虑追诉时效的根据。准受刑说意味着行为了在犯罪后实际上遭受了一定的痉,因而没有再以刑罚予以报应的必要。改善推测说意味着行为人经过长时间后没有再犯新罪,说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缺乏特殊预防的必要,故没有追诉与行刑的必要。规范感情缓和说意味着在犯罪经过一定时间后,不处罚行为了也能得到社会的认同,没有一般预防的必要,因而不需要追诉。

( 以上是法律学习探讨,并不对案件事实负责)(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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