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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伪劣医用口罩被判刑,最高可判无期!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月16日,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疫情期间全省首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至一年五个月不等。 2020年1月底,被告人周某、卢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市场急需医用口罩,便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无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被告人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 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明发现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涉案销售金额79300余元;被告人卢某涉案销售金额45300余元;被告人余某涉案销售金额47200元;被告人王某涉案销售金额5500余元。 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 涉案口罩包装上标注着“Surgical Disposable”,即一次性外科手术口罩。 2月15日,长兴法院受理该案后,合议庭第一时间会商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次日利用周末时间抓紧开庭审理。 长兴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卢某、余某、王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 ,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口罩,单独或结伙仍以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妨害对疫情的控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长兴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该案从立案到宣判仅2天时间,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李燃律师提醒: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