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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强闯防控关卡、殴打防控工作人员,他们被批捕!

目前,全国处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非常时期,不过,仍有强闯防控关卡、殴打工作人员等不当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触碰法律红线,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一:湖北一村民为走亲戚拒绝劝返殴打工作人员 被批捕

2月3日,湖北省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坏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

据悉,竹山县得胜镇政府根据国家和省里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在得胜镇花西路口设立了警戒区,对过往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劝返。

1月26日9时许,村民刘某某以走亲访友为由,执意要通过警戒区,现场工作人员反复向其宣讲当前疫情形势及走亲访友可能引发的疾病传播风险,但刘某某依然一意孤行。

当在场医护人员打算为其测量体温时,刘某某拒绝配合,并试图抢夺医护人员手中的体温计。在现场执勤的得胜镇政府干部夏海涛上前阻止,刘某某不但不听劝告,还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夏海涛面部被抓伤。

此外,刘某某还将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毁坏,致使该处疫情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月1日,竹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2月3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竹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二:湖北男子遇到封路排查殴打工作人员致其肋骨骨折 被批捕

1月24日,通城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对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詹桥镇路段进行封路排查,道路中央放有警示牌及北港镇政府的执勤车辆。

当天,犯罪嫌疑人陈某乘坐他人车辆行至该处,见有堵车情况,内心烦躁,突然下车用脚踢停放在道路中央的指挥部执勤车辆。随即,指挥部两名工作人员上前制止。

在此过程中,陈某极力反抗,咬伤一名工作人员右上肢,踢伤另一名工作人员腹部,整个过程持续约半小时,后陈某被增援的民警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鉴定,一名工作人员两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肢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伤三级。

1月24日,陈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通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处罚款500元。2月1日,该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陈某转为刑事拘留。2月3日下午,该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通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中防疫指挥部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封路检查的防疫措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陈某以暴力袭击工作人员,妨害执行公务,有陈某的供述、证人证言印证,并有鉴定意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

2月4日,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湖北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表示,当前,做好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拒不配合疫情检查,殴打现场工作人员,影响恶劣,为科学有效防控疫情带来了隐患。

案例三:重庆男子因疫情停办生日宴后身浇汽油恐吓村委会 被批捕

犯罪嫌疑人汪某友,59岁,系永川区人,准备于1月28日举办十余桌生日宴席,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停办。

1月26日9时许,汪某友携鞭炮、汽油到二楼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与村干部争论未果后,10时许,其关上服务中心大门,在自己腰间捆上鞭炮、胸前浇上汽油,并手持打火机试图恐吓威胁村委会同意其举办生日宴席。

随后汪某友被赶到现场的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控制,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案发时,服务中心内留有4名村干部,楼下村卫生室有十余名患者就医,2名正在输液的病人被紧急转移,现场无人员伤亡。

2月2日,永川区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犯罪嫌疑人汪某友移送永川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2月3日,永川区检察院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案证据,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充分讨论,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听取了案情汇报并指导案件办理。

2月4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汪某友依法批准逮捕。

重庆市检察院表示,依法严惩借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案例四:安徽男子强闯防控关卡还打伤工作人员 被批捕

1月28日,犯罪嫌疑人恽某某骑摩托车欲通过埇桥区某村疫情防控劝返点,在现场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要求其返回时,恽某某拒不配合并强行闯关卡。在被拦截后,犯罪嫌疑人恽某某挥拳将现场工作人员打伤。检察机关认为,恽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将此案提请埇桥区检察院审查逮捕。2月4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犯罪嫌疑人恽某某批准逮捕。(本文信息来源于新京报官微)


李燃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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