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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攀附注册商标知名度不得攀附注册商标知名度 【案情摘要】北京庆丰包子铺以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庆丰包子铺诉称,山东庆丰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庆丰明知庆丰包子铺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仍使用“庆丰”字号成立餐饮公司,并在其官网、店面门头、菜单、广告宣传上使用“庆丰”或“庆丰餐饮”标识,构成侵害庆丰包子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山东庆丰餐饮公司认为,其有权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注册为字号,且有权使用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 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庆丰包子铺的诉讼请求,北京庆丰包子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提审后认为,山东庆丰餐饮公司构成侵害北京庆丰包子铺的商标权及不正常竞争,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山东庆丰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停止使用“庆丰”字号并赔偿北京庆丰包子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典型意义】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在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仍注册与他人字号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或字号,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来源:中法网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