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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有偿拼车受伤 被判自担两成损失

案例

车主顺路拉四人 每人收取十元车费

2014年6月,李女士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乘坐车先生驾驶的私家轿车前往北京市区上班。车先生顺路搭载了李女士及车上其他三名乘客,由燕郊前往北京通勤上班,并向每人收十元车费。途中,车先生违反交通规则行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与他人相撞,导致李女士、车先生及车上另外三名乘客受伤。车先生所驾驶的车辆为非营运车辆,未投保车上人员保险。交警认定车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李女士头面部、腿部留有较明显伤疤,故诉至法院要求车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5万余元。车先生称,其已经支付了李女士的医疗费,没有能力再进行赔偿。

审理

明知车辆“非营运”仍选择拼车

发生事故乘客亦担责

法院综合案情,并结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是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出的确认,而非对事故赔偿责任的确定。因李女士明知车先生驾驶的车辆为非正规营运车辆,仍然选择“拼车”乘坐,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情确定在交强险赔偿后,由李女士自行承担其各项损失的20%,车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李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400元;车先生赔偿李女士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360元。

提醒

北京规则可以借鉴

事先约定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有偿拼车,虽有节能、环保、缓解交通压力的好处,却也存在两方面风险:一是遭遇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风险。二是被认定非法营运的,面临行政责任(处罚)风险。《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明确了系列规范,厘清了相关边界,无疑会推动共享出行。其中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合法权益、合乘信息真实、分摊成本合理、严禁非法营运的原则。关于费用规定为,合乘双方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道路通行费用。关于拼车次数规定,驾驶员提供合乘服务每车每日不超过2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每车每日派单不超过2次……关于司机方面规定,驾驶员应有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在合乘中应当依法自律、安全驾驶;所选择的线路应当符合顺路便行的原则。除在北京外,其他地方对于拼车、顺风车仍在探索中。

拼车各方能否事先约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该约定是否在法律上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类协议显然受合同法的规范调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和相关事实证据确定。《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也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拼车各方以于轻微、小额人身财产损失或许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任何当事人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仍应依法处理。(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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