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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被小偷扎伤 公交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张某乘坐公交车时,因发现其女友被偷包而与人产生争执,被扎成重伤。
张某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承运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产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
北京市海淀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承运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某在承运过程中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按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判决承运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2年4月2日18时,张某与女友乘坐公交车,自北京植物园站上车,该车行驶至香泉环岛附近时,张某发现有小偷偷女友的包,便喝止小偷,进而与小偷发生殴斗并被扎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急诊抢救,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

张某认为,他是因为制止小偷偷包而与小偷产生争执被刺伤,其自身对受伤无过错,承运人未安全将其送达目的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对其医疗费予以赔偿。

  公交公司辩称,在张某伤害案件中公交公司属于无过错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张某的医疗费应当由致害者承担。张某的受伤原因是双方斗殴,张某在车上与人打架存在自身过失,所谓小偷偷包的情节未经公安机关定性,该公司不予认可。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承运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乘客的张某在运输过程中被他人刺伤,虽然公交公司认为张某系因在车上与他人打架斗殴导致被刺,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但对此公交公司并没有提交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根据公交公司认可的该公司乘务员在公安部门做的询问笔录可见,其称车辆行驶过程中听到张某系因发现偷包而与他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刺伤。
综合以上情况可见,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某的受伤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以自身并无过错为由予以抗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免责事由,故法院不予支持。张某花费了医疗费5万余元,不超过其合理损失的范围,故对其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张某买票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未安全将其运送至目的地的违约责任。公交公司需要承担责任的旅客伤亡案件并不仅限于公交公司存在过错造成旅客受伤的情形,只要公交公司不能证实乘客自身对损害存在故意和过错,或因本身的疾病造成,公交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张某对自己的受伤是否有过错。公交公司仅依据司乘人员的笔录即认为张某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证据不足。公交公司不能证明张某的受伤是其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需要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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