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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钱为父母购公房后 是否有权单独继承?

十多年前,李某父母单位进行公房改革,要求职工购买自己居住的房屋。折算他们老两口的工龄后,需要支付4.3万元房款。李某共有5个兄弟姐妹,当时父母钱不够,就说谁出钱以后房子归谁,最后李某帮父母买下了房屋。因父母单位规定,此房是按扣减工龄后的优惠价购买的,所以房本上只能写父亲的名字。目前,李某父母均已去世,在房本过户时需要李某兄弟姐妹签字同意放弃继承这套房产,但均遭拒绝,称此房虽然由李某支付了4.3万元,但房本是父亲的名字,而且是折算父母工龄后购买的,坚持要共同继承。

法律解析:

所购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此房属于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在没有遗嘱和书面权属约定的情况下 ,李某和其他5个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李某为父母当年购买房改房而支付全部房款,并不当然地取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

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义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购买房屋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的规定,李某父母可能确实说过哪个子女出钱购房,以后房子就归哪个子女的话,但因为仅是口头表示,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或者有效遗嘱,李某所支付的4.3万元房款只能作为债权处理,可在房屋价值中扣除相应的本金和适当的利息后,由其他5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割房产。(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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