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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帮“员工”开收入证明成被告 “员工”持证明索要补偿

案情介绍:

  公司收入证明惹祸
  林女士称,2010年9月15日她到江北区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担任项目总监,她在工作中非常出色,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自己曾多次要求公司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均不予理睬,公司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工资。
  2012年,林女士将该公司告到江北区法院,索赔3万元经济补偿金。
  广告公司老板陈女士觉得事有蹊跷。她公司只有7个人,对林女士一点印象都没有。
  法院开庭审理时,广告公司称,公司从来没有聘用过林女士。公司与另一人何某有业务往来,为何某做广告业务,何某有时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林女士是何某聘请的私人助理,只受何某管理。
  何某表示,林女士是自己的私人助理,林女士为他工作时间是从2010年9月到2012年2月,工资也是根据业绩进行提成和奖励,每月1万多元到2万多元。

  一审认定公司员工
  林女士为了证实自己是广告公司员工,拿出一份《个人收入证明》(下称《证明》)。
  林女士称,这份《证明》是2012年2月7日,由广告公司向一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证实自己是广告公司的职员,职位是项目总监,已经在公司任职1年5个月,年收入约18万元。
  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林女士和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证据就是这份《证明》。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林女士称自己向广告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但邮寄的地址无法证明就是广告公司所在地,不能认定通知书已经送达广告公司,也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所以谈不上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问题。
  2012年10月底,一审法院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不是员工
  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广告公司认为,当初给林女士开具《证明》,是方便林女士办理银行信用卡。
  何某也表示,他与广告公司只是合作关系,林女士的工资是自己通过网上银行转账。
  二审法院查明,广告公司员工为7人。林女士在二审中称,她一直负责协助何某工作,工资由何某支付,自己在广告公司担任项目总监,但不认识广告公司的员工,也没有在广告公司报销费用。
  办案法官觉得事有蹊跷,林女士一直强调自己和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却不能对公司的情况、员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查明,林女士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何某和她与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键证据《证明》只是广告公司为林女士办理银行信用卡之用。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林女士和广告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也就无从谈起。林女士因证据不足最终输掉了官司。

  这些证据可以证明是员工
  承办法官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来源:重庆晚报)

李燃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为员工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就应该知道要承担至少以下三点风险:
1、劳动纠纷就像上述案例这样的状况
2、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说员工以这样的收入证明去贷款,然后实际的收入无法支付还款义务的,债权方有权向单位讨债,就像债务的担保人一样。
3、承担伪证责任。员工凭借虚开的收入证明获得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无力还款时,公司将承担还款的责任;若该员工出现失联情形的,公司还有可能会因涉及骗领信用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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