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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借钱不还玩消失 微信截图作证赖账没门!

案情介绍:


  姚某与李是高中同学关系。2005年李向姚借款2万元,但当时姚手头比较紧张。由于是同学关系,姚不好意思拒绝,于是找到自己的朋友邓,让其帮忙转2万元给李自己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邓先生。


之后,邓向姚索要2万元。于是就向李索要,但是李多次以现在经济困难,等等再说为理由拒绝还款


没办法,只能先将2万元还给邓


2007年,姚再次找李索要的时候,发现已经联系不上李曾一度想向法院法院起诉李某,但是当年借款的时候,没有出具借条,无法证明双方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只能放弃起诉。 


  2016年6月,姚的高中同学群里一名同学邀请了一名叫“一切随风”的陌生人加入群聊。

仔细一看他们的聊天记录,原来这个“一切随风”正是自己苦苦寻找快十年的李。姚真是又气又恨,强压着心中的怒火,立马向李某发出加为好友申请。没想到的是,李也立马同意加姚为好友。姚一开始假装跟他叙述同学之情,顺利要到了李的电话。之后,姚就向他问起2万元借款的事。李一开始矢口否认,过了一会,又说借是借了,但是已经还了。

一看李还是拒不还款,于是将其与李聊天记录截图后,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开庭当日,李未出庭应诉,亦没有书面提交答辩状。姚为了证明该微信号是李本人,提供了3名高中同学作为证人证明该微信号一直为李所使用,并提供了邓转账流水一份。 

  法院认为,通过姚的3名同学可以证明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确系李。其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可以确认其与姚发生2万元的借贷关系,通过邓的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该款已经交付李。李微信中称已经还过了,没有举证予以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微信证据,支持了姚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来源:泗洪法院)

李燃律师提醒:

虽然法律认可了电子证据,但由于此类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很容易受到质疑,信息内容也容易遭到篡改。因此,要用到电子证据时,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者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表明该账号的发生即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即使没有提前约定,也要通过来往过程中留下的信息,确定该账号的所有人及聊天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发生借款行为时,最好还是出具借条证明借贷关系,这样才是维护双方权益最便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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