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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孩子能否将孩子接走?

案情介绍:

小言和小若经人介绍交往后确定了恋人关系,不过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但迫于各自父母的压力,两人登记结婚,不久生下一个儿子。
2016年6月,妻子小若提出离婚,她说丈夫小言从小被宠溺,无家庭责任心,与第三者有不正当来往,经常在外留宿,自打儿子出生后,两人就分床,到后来分居。而丈夫小言则说,在妻子怀孕期间他没有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往来,只是一个很好的朋友。
2016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小言与小若离婚,孩子归母亲小若抚养,父亲小言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可不久,双方的矛盾又出现了,那就是小孩子的探视权问题。
今年8月,小言起诉前妻小若,要求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他提出的方案是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每周五下午5点将儿子接走,每周日下午5点送回孩子母亲处。
开庭审理时,小言说,自从跟小若离婚后,小若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他去看儿子,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他希望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现在前妻小若的做法剥夺了他与儿子相处以及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
孩子母亲小若则考虑颇多。她认为,孩子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行使探望权应当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现在儿子还不到两岁,不适合被小言接走并过夜。小若说,探望分两种,一种是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性探望,按儿子现在的年龄,应适用第一种。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及孩子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认定小言有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为:在孩子两周岁之前,每周探望一次,在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到小若处进行探望;在孩子两周岁后至四周岁之前,每两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点后将孩子接走,在当天下午5点前将孩子送回;孩子四周岁之后,每两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点后接走,次日下午5点前送回。
按年龄定制不同的探视方案更合理
■以案释法
探视权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正是基于这种亲情,父亲或母亲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更应当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以尽量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方式来进行。
选择一个合理而恰当的方式,既是为了使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子女的记忆与情感中不致缺失,使之在子女的身心成长中发挥正面的作用,也是为了给子女提供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这需要父亲或母亲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所折中,而这也是父母在离异的状态下,所应当给予子女的关爱。
“父母离婚,对孩子以后成长影响很大,应该尽量给孩子相对温暖的童年。儿童心智的成熟以及外界情感联系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根据不同的阶段确定不同的探望方式,更合理。”法官说。

李燃律师提醒:


视权的相关规定,并没有特别限制不允许对方接走孩子。



1、根据对探视方式的约定,可以暂时带走。

2、可以带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3、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4、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来源于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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