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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东西不能在朋友圈售卖,否则可能获刑!

时间:2017-03-21     作者: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

随着新时代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享受着足不出户的就能购物的幸福,同时也有很多人选择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展点小副业,但是朋友圈有些买卖可千万不能碰!

案例一:微信上不可销售“水光针”、“美白针”、“肉毒针”等美容针剂产品

家住湖北武汉的女子田某原本待业在家。2016年3月,田某在参加广州“美博会”时偶然认识了一个微信名为“小希”(另案处理)的人,两人一见面就相谈甚欢,很快交换了微信。在接下来的聊天中,“小希”告诉田某,自己正在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主要是一些“肉毒素”“玻尿酸”之类的填充注射剂,并邀请她也一起参与。

2016年12月16日,田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7年8月18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机构认定,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应按假药论处

由于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而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2017年11月2日,柯桥法院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权利3年,并处罚金1900万元。

之后被告人田某向绍兴中院提起上诉。绍兴中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对被告人田某的量刑。

2018年3月6日,绍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

案例二:微信上销售美瞳等医疗器械产品

日前,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网络平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根据该条例,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微信上不可销售香烟

福建小伙张某未获烟草专卖许可,通过利用网络微信、QQ等方式与他人交易并邮寄发货,非法经营香烟数额24万余元,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被公诉。

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非法所得10万元,予以依法没收。

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微商们千万不要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销售香烟,这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四:微信代购*被判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微信代购*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王某、李某、刘某在未取得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擅自发行、销售*,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刘某、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

案例五:微信售卖假冒劣质产品

2014年,韶关市浈江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的案件。

戚某和钱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二人从2013年6月开始,在位于某小区的家中销售假冒山寨名牌,他们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销售“爱马仕”“LV”等品牌的皮包、钱包、皮带,“劳力士”“欧米茄”“卡地亚”“伯爵”等品牌的手表等商品。

经讯问,夫妻二人供述,一年多来,通过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获利约8万多元。夫妻俩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经办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作为商业推广平台,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来源于:法律小常识、说理言法

李燃律师提醒:

朋友圈并不是什么都能发,更不是什么都可以在朋友圈买卖!发展副业前还需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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