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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银行钱不还,将会受到严重后果,不过还是有

时间:2017-03-21     作者: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转载】   阅读

对于银行来说,每天接触到的贷款业务十分广泛,包括车贷房贷、个人创业贷款、个体或公司的商业贷款、其他消费贷款等等。

可能欠了银行钱,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有质押就收质押物,没质押就等有钱再还呗,反正银行也不能暴力催款。最多征信上有个记录,如果接下来没什么贷款需求的,记了也就记了,还上过后也能消除的。

但事实真不是如此,很多人都不知道,欠银行钱不还是种怎样的体验?

首先在责任上是有法律划分的。

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等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涉嫌贷款诈骗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处罚规定:

一、《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如果是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只承担民事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意见》(试行)

第163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第164条: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就是个人征信受到影响。目前央行征信已经改版,由原来的两年记录,变为现在的五年记录。而且还记录配偶的信息,包括工作、学历、家庭状况等等。很多人认为征信五年后,不良记录是可以消除,当然可以消除,但必须是欠款还清的情况下,而且从最终还清日算起5年时间。

另外个人征信受影响,不仅是影响接下来的贷款,而且沦为失信人员还影响正常生活。比如飞机、高铁、火车等交通工具不能乘坐,高档的酒店、旅宿不得消费,不得出国,不能买房买车,不能买保险、理财。最后还影响子女的教育,失信人员的子女不能就读高费用的私立学校。

那么如果现在欠了钱,短时间内没办法还,是不是立马就会受到这些后果呢?不用害怕,只要你不是恶意不还,法律和银行还是宽容的。

欠钱的人可以去银行表达还钱的诚意,以及说明现在没有偿还能力的状况。表明自己的财务状况,与银行沟通债务重组。或者延长还款期限,有担保物的最好担保一下,打消银行的顾虑。另外每期还款日需要积极偿还滞纳金和息费,有能力的最好再筹措一下,连本带息还上。与银行尽量达成和解协议,减少需要承担的额外赔偿责任。

李燃律师提醒:

不管是向银行借还是向亲朋好友借,欠钱是一定要还的,不能恶意拖欠,承诺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还,实在有困难也要及时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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