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益普法 >>公益普法 >> 非法组织传销罪的立案标准!
详细内容

非法组织传销罪的立案标准!

时间:2017-03-21     作者: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转载】   阅读

众所周知,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就怕误入传销,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很可能还会威胁到人身安全。 

如何判定传销? 

一是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二是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 

三是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非法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们所说的非法传销罪,其实是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2010年5月7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 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传销罪怎么量刑?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李燃律师提醒:

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有以下形式的活动出现,我们就要警惕了,因为它极有可能是传销活动:

一是以介绍职业、招聘兼职、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名义,让人非法聚集,以面对面集中授课"*"的形式,用"财富、梦想、荣耀、成功"等词语诱导他人参与。

二是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打着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实现连锁销售、创建概念店、申办体验馆、出资购买区域发展加盟商的权利等,通过发展加盟商按层级收取加盟费吸引他人参与。

三是以亲属、朋友、同乡身份介绍"新型营销""全新致富理论""网络营销""合法直销""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等信息,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招商会、推荐会、免费旅游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四是以互联网站和电子商务网站为载体,极力美化公司形象,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展示已经参与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刺激他人加入。

误入传销,我们要积极自救以及寻求救助!

第一,我们可以发短信给亲人或者好友等。短信信息切不可直白,否则被发现的话会很惨。 

第二,传销组织会带其成员“上课”,即所谓的*。这个时候,我们需要记住路线及任何逃生的可能性。“上课”的内容无非就是如何快速赚钱,如何发家致富等等,此时,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冷静,不要相信任何的快捷赚钱方法。在上课的时候我们可以努力开小差,不被其内容引诱。

第三,何时何地,无论何人跟你说教,你一定要装不懂,展现自己的愚钝,让他们对你失去耐心,但是不能装的太假。

第四,如果有人让你拉人进来,你可能会被施压不得不打电话给亲朋好友,而且他们会在旁边监视你的通讯过程,你一定要保持冷静,打电话的过程中,你一定要表现的让亲朋好友觉得你的反常,夸大你的处境,让亲朋好友能够意识到你在传销窝里。

第五,记住地址,伺机报警!


+友情链接    LINK

安徽通晓律师事务所  2019 版权所有   电话:0566-2566009   网站设计:亿网网络   皖ICP备18026764号

关注我们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0566-2566009
13856651662
- 李律师
池州律师李燃
技术支持: 亿网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