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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父亲没有尽抚养义务,却继承女儿的遗产

【案件经过】

周女士是一个北京人,婚后生育一女,因为丈夫家庭要男孩,而周女士只生了一个女儿,并且再也不能生育,因此她与前夫离婚了,并从此恨上了前夫。周女士离婚后,孤身奋斗多年,资产达上千万。她将全部财产以房产的形式来做资产传承安排。

周女士在北京朝阳公园到工体附近置办了七套房产,全部属于商铺。同时,周女士还做了一个自认为很聪明的安排:考虑到对房产的控制权,她怕把房产登记到女儿名下自己不好控制,如果孩子以后不争气,被女儿卖掉都不知道,于是她想出了一个办法——联名。就是周女士自己占1%,孩子占99%,用这个方法的话,孩子要卖掉房子的话自己会知道,将来要交遗产税,女儿也只要交1%的额度。

但没想到,女儿在上海读大学期间,谈了一个男朋友,虽然两个孩子感情很好,但周女士却很不满意。原来,她嫌男孩家庭条件差,不能给女儿更好生活,而且,她还担心男孩是觊觎女儿的那么多的房产别有用心。,尽管她竭力反对,女儿还是铁了心嫁给那个男孩,还和他一起去深圳落户。周女士无奈只好又为女儿在深圳全款购买了婚房,但是,为了防止女儿婚变,造成财产外流,她把房子只登记在自己女儿一个人名下。

没想到的是,事隔一年后,女儿在深圳的一次交通意外中身故,这对周女士的打击是极大的。而更让她郁闷的是,她发现她的女婿、前夫和她自己都是她女儿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她恨自己的前夫,当年重男轻女对她和女儿百般嫌弃,,女儿一直没有享受到父爱的温暖。如今还要和她一起平分她辛苦打拼积攒的财富。虽然在后来的法院审理中,法院在考虑到这些房产全部是周女士辛苦挣下的,且又失去了唯一能够赡养自己的亲人,已酌情考虑给周女士的份额比较多一些。

【案件分析】

其实,周女士在给女儿买房子的过程中,已经在尽力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七套北京房产都是在女儿婚前购买的,都和女婿没有关系;深圳的房产虽然是小两口的婚房,但由于是周女士全款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女儿一方名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并不属于他们小两口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但是,虽然周女士规避了因为婚姻关系带来的法律风险,却忽视了可能因继承带来的法律风险。女儿意外去世后,因为没有留下遗嘱,女儿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这价值数千万的房产,应当由周女士和女婿以及女儿的父亲,也就是那个当年对他们母女百般不待见、也没有给女儿什么父爱的前夫,三个人来平均继承。这样算下来,理论上周女士这辛苦打拼一辈子积攒的财富,就这么只剩下了三分之一了;而那两个他最痛恨的男人,却分走了另外三分之二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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