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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与继承人之一为转移遗产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力吗?原告的弟弟于2002年5月27日与其父办理了房屋买卖变更手续,将房屋更名到自己的名下。由于原告的父亲已于2002年4月11日去世,无法与与原告的弟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原告母亲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原告弟弟去世时,原告前去其弟家中帮助处理遗产时发现,父母遗留的房屋在其父亲逝世一个多月后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变更到原告的弟弟名下,且未征得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同意。 遂原告要求法院确认王某某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法保护自己及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原告父亲已于2002年4月11日死亡,已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而原告王某某弟弟生前在2002年5月27日与已经死亡的父亲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此合同自始无效。买卖合同无效,继承亦不能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的父亲逝世后,原告母亲钱某某仍在世,本案诉争的房屋已形成了继承关系,但未发生遗产分割,然而被告已故的丈夫在未征得所有继承人同意,以买卖形式与已死亡的父亲签订买卖协议,擅自过户违反了法律规定,被告已故的丈夫在生前与死亡的父亲签订买卖合同无效。由于原告父亲死亡后没有发生继承的事实,在原告母亲逝世后,诉争的房屋作为遗产才发生继承。原告认为已故的弟弟擅自变更财产所有权无效,原告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确认合同无效,审理中,经询问其他继承人均表示不认可被告已故丈夫的行为,所以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安徽律师李燃提醒:本文信息来源于中国法院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作者:萨茹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