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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秋游同伴坠湖谁之责?【案情回顾】 【管析】 对于两名同伴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王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对攀爬假山、自己的水性等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对于此次事故,王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根据民通法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在民事活动中,双方都无过错的,对一方在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当合理的进行分担”。因此,两名同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本案中王某死亡虽属于意外事件,但是,王某三人系结伴出游,三人前往具有危险性的地方进行攀爬、游湖等活动,对其风险也应当具有共同认识,从而形成了互助义务,因此,两名同伴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两名同伴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信息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作者:宁倍、游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