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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虚领工资超过六万元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一、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唐某在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的薪酬管理。

二、唐在任职期间,利用办理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的职务便利,采取将其妻、女列入公司员工名单,虚报工资薪酬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后消费。

三、2017年5月23日,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四、此后,本案经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分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二、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首先,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例如,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即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最后,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六万元以上。

第三、从本罪的主观方面看,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案中,首先,唐作为民营企业中人力资源经理,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唐利用其管理公司招录员工及发放薪酬的职务便利,在其妻女未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虚构劳动关系,三年间冒领工资及奖金高达304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表现和犯罪金额。另外,在主管上,其安排妻女在公司吃空饷,主管上具有侵占公司工资的直接故意。综上,唐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务经验总结     

本案例提醒公司的老板们,首先,要对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人力成本了然于胸。其次,要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特别是负责员工招录及薪酬发放的高管,防止该类人员通过安排亲友吃空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必要时,在公司发放薪酬前,务必要经各部门领导签字,最后自己亲笔审批,加强对薪酬发放的监督。

同时,对于公司高管来讲,务必要洁身自好,意识到职务侵占罪的门槛只有6万元,不要安插亲友吃空饷,否则领不几个月,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在本身工资较高时,也不要为了避税,安排亲友代领工资,否则也有被追究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本案链接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唐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及“减轻处罚”的请求,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来源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唐职务侵占罪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2刑初125号】


本文信息来源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司权威解读、大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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